近期有則“男子上海4套房離婚給600元撫養費”的話題,引發的網友的關注和熱議。關于這個新聞,安嘉所張律師為我們解答相關的婚姻法律問題:法院為什么判決600元?是如何認定的他處于失業無收入?一方擁有房產數量影響撫養費嗎,離婚后能否要求增加撫養費?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一方擁有房產數量影響撫養費嗎
2014年,張某與奚某生育一女,名為張涵(化名)。張某年薪50萬元,但自2016年8月至一審審理時處于失業狀態。張某在上海與其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兩套為自用,剩余兩套用于出租。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張涵隨自己共同生活,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撫養費。
一審法院判決,張涵跟隨母親奚某共同生活,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奚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為,張某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
很多網友對一審法院判決的600元撫養費表示不理解,認為“太少了”,那么,一審法院是依據什么判決的600元呢?
張某從2016年8月到一審時一直處于失業狀態,法院根據他無工作及收入的情況,酌定判決的600元。
有網友可能會有疑問:“他在上海4套房子,撫養費給這么低不合理吧?”
首先,擁有房產的數量和撫養費的數額并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跟他的收入相關;
其次,4套房產是張某和父母共同所有,并非他單獨所有;
第三,一審法院在判決600元撫養費時,確實沒有考慮“房屋租金的收入”的部分。(從目前新聞披露的信息來看。)
二、法院判決撫養費數額有什么標準
二審法院將撫養費數額改判為2000元,也是綜合考慮了多方面的因素:
1、張某在失業前確實有相當長時間的工作經歷,且有著豐厚的薪水,現在也沒有喪失工作能力,應該能夠通過努力,以勞動所得履行撫養女兒的義務;
2、張某與父母名下的房屋有兩套用于出租,有租金收入,這也代表著他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可以支付女兒的撫養費;
3、作為孩子的張涵,逐漸成長,實際生活所需也日益增長,一審法院判決的每月600元屬于較低水平,與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正常需要不相適應。
從這里我們也能看出來,法院確定撫養費數額的標準,與3種因素有關:
1、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其中父母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指的是父母自己收入范圍內支付撫養費的承受能力。對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當然,月總收入不僅僅包括工資,還包括加班費、獎金、投資收入、股票分紅、理財收益、房屋租金收入等等。在沒有固定工作但擁有其他資產收益時,仍應支付與其資產收益相適應的撫養費。
三、離婚后能否要求增加撫養費
夫妻離婚時,對于撫養費的問題已經有協議或者判決,但隨著孩子的成長,當地的消費水平提升、孩子的實際生活所需也增加了,那么這時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嗎?
依據法律規定,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所以,如果有以下3種情形之一,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撫養費數額并不是不變的,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或實際情況的變化,子女可以向未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請求。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婚姻關系雖已結束,但親子關系卻不會結束。作為父母,給予孩子的愛,不該因為婚姻關系的結束而停止。撫養費的多少,只是一個物質上的簡單衡量標準,除此之外,還要多陪伴孩子,注意與孩子的精神聯結,讓孩子健康成長。如果您還有任何的法律問題或是法律需求,不妨直接致電或者留言進行法律咨詢,安嘉所專業婚姻家事律師會耐心解答您的疑惑,竭誠為您!